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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公私場所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日數,每年累計達三十日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於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提交減量計畫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查核定之內容進行減量。
提報及審查期間,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之情形,應於三日內依第九條規定提報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報告書。
前項廢氣燃燒塔減量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分析歷年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發生原因及防止同類事件再發生之方法。
二、開車、停車、歲修廢氣量分析及廢氣減量規劃。
三、必要操作需求之廢氣量、廢氣儲存設備容量及廢氣回收系統容量分析。
四、強化廢氣減量設備、措施、裝設時程及減量目標。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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