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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於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並發給許可文件。
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總日數不計入審查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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