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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進口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期滿仍未輸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至十日內申請展延。
但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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