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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其罰鍰額度如下:一、機車:(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者,處新臺幣五千元。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之燃料成分抽測者,處新臺幣五千元。
二、小型車:(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之燃料成分抽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三、大型車:(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之燃料成分抽測者,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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