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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移動污染源製造者或進口商於移動污染源上所使用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規格或標識變更時,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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