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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如下:一、機動車輛:(一)觸媒轉化器(Catalyticconverter)。
(二)排氣再循環系統(Exhaustgasrecirculation)。
(三)蒸發排放活性碳罐(Evaporativeemissioncanister)。
(四)曲軸箱通氣閥(Positivecrankcasevalve)。
(五)熱反應器(Thermalreactor)。
(六)二次空氣供給泵(Airinjection,airpump)。
(七)二次空氣控制閥(Airinjection,pulseair)。
(八)含氧量感知器(Oxygensensor)。
(九)減速控制裝置(Decelerationdevice)。
(十)濾煙器(ParticulateFilter)。
(十一)濾煙器再生裝置(Regenerationsystemforparticulatefilter)。
(十二)車上診斷系統(Onboarddiagnostics)。
(十三)電子控制單元(Electroniccontrolunit)。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
二、火車、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水上動力機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種類,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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