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二行程機車,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出廠,並於補助期間內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車體或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者。
本辦法所稱電動二輪車,指下列三類車型:一、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或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二、電動自行車:指使用鋰電池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
三、電動輔助自行車:指使用鋰電池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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