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標準所稱綠帶,指短草或地被植物所覆蓋,且面積超過三十平方公尺之土地,其樹木栽種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每十平方公尺應有一株以上高度為四公尺以上之成木。二、每二十平方公尺應有一株以上高度為四公尺以上之成木,二十株以上高度低於四公尺之矮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