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使用氟氯烴於冷媒用途之填充、拆解、換裝作業應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但現地回收作業空間無法放置回收設備者,不在此限。前項回收設備與回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範:一、回收設備應具有抽取冷媒後,設備或系統壓力降至一○二mmHg(毫米汞柱)以下之功能。二、回用設備應兼具回收設備功能,並可處理冷媒中所含水分、潤滑油及空氣等不純物分別至低於二○ppm(百萬分之一重量比)、百分之○.○一(體積百分比)及百分之一.五(體積百分比)之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