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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使用氟氯烴於冷媒用途之填充、拆解、換裝作業應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
但現地回收作業空間無法放置回收設備者,不在此限。
前項回收設備與回用設備應符合下列規範:一、回收設備應具有抽取冷媒後,設備或系統壓力降至一○二mmHg(毫米汞柱)以下之功能。
二、回用設備應兼具回收設備功能,並可處理冷媒中所含水分、潤滑油及空氣等不純物分別至低於二○ppm(百萬分之一重量比)、百分之○.○一(體積百分比)及百分之一.五(體積百分比)之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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