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核配資格申請及執行實績申報事項,應進行文件完整性及內容之審查,並於受理截止日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