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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全廠(場)之污染物種類、據以認可之年度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二、個別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種類、據以認可之年度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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