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參考附件二至附件五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之警告區域管制要領(以下簡稱管制要領),根據轄區內氣象及污染源特性,公告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以下簡稱區域防制措施),並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區域防制措施前,應先通知轄區內配合實施防制措施之公私場所(以下簡稱公私場所),於指定期間內訂定各級空氣品質惡化防制計畫(以下簡稱防制計畫),送其核定。
針對因境外傳輸影響發布對應等級之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應以採行預警等級管制要領為原則,同時依據實際污染影響程度適時參酌各等級管制要領內容進行防護管制,以減緩境外污染物與本土污染物綜合之影響程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