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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惡化警告之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時,應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政府機關(構)、學校、車站、旅館、醫院等公共場所相關單位:一、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涵蓋區域(以下簡稱警告區域)。
二、氣象及空氣品質變化趨勢。
三、空氣品質防制措施。
四、民眾、機關及學校應配合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惡化警告之嚴重惡化警告時,除前項通知外,並應執行下列事項:一、協調新聞傳播媒體適時於節目或網站中插播,至嚴重惡化警告解除為止。
二、啟動通報機制,並輔以鄰里廣播系統、公共場所電子看板、跑馬燈或其他方式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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