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按日發布空氣品質狀況及預測資料,並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發布預警及嚴重惡化警告依據。經前項空氣品質預測資料顯示隔日各空氣品質區空氣品質可能惡化至二級預警或更惡化等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預報當日十七時三十分前通報空氣品質區內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準備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啟動通報機制通知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