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於電業執行計畫之實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令其暫緩或停止執行計畫:一、未依核可之計畫內容執行。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影響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情形。電業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令其暫緩或停止執行計畫者,應限期改善,其改善措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並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