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監測之標準方法,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檢測方法為之;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方法監測。前項監測中央主管機關得經評估,以自動監測數據經由與手動監測數據轉換計算後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