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稱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事故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導致十人以上送醫就診。二、事故污染範圍涵蓋規模達三十人以上之學校、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三、事故未達前二款情形。但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經各級主管機關認事故可能持續惡化,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