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前條警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發生事故之公私場所名稱。二、事故類型。三、事故影響區域範圍。四、民眾應配合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條發布警告外,並應執行下列因應措施:一、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二、令公私場所立即控制大量空氣污染物排放。三、研判突發事故影響程度。四、監測及採集事故環境之空氣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