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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者,其原申請設置書自應完成設置之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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