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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擔任,其成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應占本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並不得由相關產業之大股東擔任,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本會名額六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空氣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並審議督導各地方政府執行之成效,得設技術諮詢小組。
技術諮詢小組,由本會召集人遴選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小組召集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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