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環保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小組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