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空氣品質,指綜合觀察空氣污染行為之各項客觀情事,包括排放時間、連續排放久暫、污染態樣、污染程度、危害程度、污染特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