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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排放管道,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者;其無法設置採樣設施者,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
二、依規定得免設置採樣設施者。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未經排放管道排放,指未設置排放管道將空氣污染物收集後排放至大氣,或其排放管道未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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