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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設置操作未達五年之固定污染源,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臨時性瀝青拌合設備或混凝土拌合設備。
二、粉粒狀物堆置場。
三、移動式事業廢棄物焚化爐設備。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臨時性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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