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90條

公私場所從事下列行為前,已逐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可者,免依本法處罰:一、消防演練。
二、緊急防止傳染病擴散而燃燒受感染之動植物。
三、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氣象條件不利於污染物擴散、空氣品質有明顯惡化之趨勢或公私場所未依核可內容實施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暫緩或停止實施前項核可行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