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條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第十六條第一項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外,應包括下列收入:一、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二、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追繳之所得利益。三、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四、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