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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汽車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章,始得申請牌照。
前項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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