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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一、戴奧辛:指兩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戴奧辛(Poly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s)及一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喃(Polychlorinateddibenzofurans)。
二、I-TEF(InternationalToxicityEquivalencyFactor):國際毒性當量因子,國際上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毒性權重。
三、TEQ(ToxicityEquivalencyQuantityof2,3,7,8-tetra-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毒性當量,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方式。
四、新設污染源:指本標準發布施行日起設立之污染源。
五、既存污染源:指本標準發布施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污染源。
但更換或擴增設備致戴奧辛排放增量達操作許可證年許可排放量百分之二十者,以新設污染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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