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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公私場所應維護其所管理之道路,不得有破損或髒污致路面色差,或逸散粒狀污染物於空氣中。
前項道路如設有交通島及人行道,其裸露區域應設置或採行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設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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