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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指因人為或自然的破壞、擾動或風蝕作用,致物質本身或其表面附著之粒狀物散布於空氣者。
二、封閉式建築物:指有外牆及屋頂包覆之建築物,除依法設置之通風口外,其餘開口部分隨時保持關閉。
三、密閉式:指密閉污染源,以阻隔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之方式。
四、防塵網:指製作成網狀,具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功能之設施。
五、防塵布:指以布料、帆布或塑膠布等材料製作,具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功能之設施。
六、化學穩定劑:指能夠增加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黏滯性或凝聚性之粒化劑、乳膠劑或其他化學藥劑。
七、自動灑水設備:指不需人工操作,可自動執行灑水之設備。
八、圍封式集氣系統:指以阻隔物包圍固定污染源,使其與廠房其他空間隔絕之集氣系統。
該系統之圍封空間應維持負壓操作狀態,使固定污染源排放之粒狀污染物能完全收集至污染防制設備。
九、局部集氣系統:指藉由氣罩將製程設備逸散出之粒狀污染物,利用動力吸引、收集進防制設備之系統。
系統應有效收集製程設備逸散之粒狀污染物。
十、粗級配:指舖設地面使用,可防止粉塵逸散之骨材。
十一、粒料:指礫石、碎石、爐石或其他可防止粉塵逸散之粒狀物質。
十二、裸露區域:指地表土壤直接暴露於大氣之區域。
十三、路面色差:指道路表面因沙土等粒狀污染物附著,造成與乾淨路面有顏色差異之情形。
十四、既存污染源:指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建造中、完成建造或自然存在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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