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二、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三、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四、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及流程。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公私場所同時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應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一併提出前項燃料使用許可證申請,其應檢具文件或資料相同者,得不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