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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固定污染源削減量差額認可申請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必要時,並得進行現場勘查:一、應將審查符合規定之削減量差額證明內容,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管理平台。
二、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三、通知公私場所領取削減量差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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