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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該項污染物檢測級數或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一、固定污染源同一污染物連續二次定期檢測結果皆符合排放標準,且其排放濃度值較排放標準百分之二十為低者,或檢測值差異在百分之二十以內者。
檢測值差異,係指第二次檢測結果與第一次檢測結果差值之絕對值,除以第一次檢測結果。
二、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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