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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得依操作許可證許可內容規定或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擇一定數量以上污染源進行檢測。
但連續二次檢測之污染源不得相同。
前項一定數量(X)之擇定,當地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計算辦理:X=lnN,以四捨五入方式取整數ln:自然對數N: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數,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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