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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固定污染源應依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定期檢測,其檢測頻率分為下列三級:一、第一級:每三個月檢測一次,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內應各執行一次檢測。
二、第二級:每六個月檢測一次,於每年一月至六月期間及七月至十二月期間內應各執行一次檢測。
但二次定期檢測間隔不得超過九個月。
三、第三級:每年檢測一次,第二年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於第一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一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調整固定污染源檢測頻率及測定項目或檢測時之操作條件。
第一項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檢測,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繳費者,逕依該收費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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