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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人民發現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有妨害安寧情形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妨害安寧事實或違規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檢舉人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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