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人修改引擎族部分資料且繼續使用原引擎族,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修改,並檢附修改前後車型之比較資料,證明影響排放污染有關項目均相同,並具有相同排放特性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得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修改。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