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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執行之測試數據作為申請合格證明之引擎族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之判定依據:一、依申請人選擇代表該引擎族最高污染排放之車輛,於國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執行之測試數據。
二、已取得美國依該國規定或歐洲聯盟(EuropeanUnion,簡稱歐盟)會員國依EC或UN/ECE規定,所頒發合格證明之引擎族,得依申請人提出之該引擎族代表車輛於國外執行之測試數據。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選擇代表該引擎族最高污染排放之車輛至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執行確認測試之測試數據。
前項測試車輛之選擇及確認測試之相關規定,依附錄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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