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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汽油汽車,經變更燃料系統使用其他替代燃料者,應由車輛製造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所應檢附之文件依附錄七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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