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汽車製造程序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物質應記錄其購置、貯存、使用及處理等資料,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以供主管機關查驗。前項資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按月做成報告書,於次月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