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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其他專用名詞意義如左:一、汽車: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總號9590類號D1037定義之小客車、大客車、貨車、牽引車及拖車、特種車、工程及農業用車、軍用車。
二、表面塗裝作業:指為保護或裝飾車體,於其表面覆以膜層之作業。
三、底塗:指為保護車體鋼板表面,或用以承受後續塗膜之第一道表面塗裝作業。
四、底塗面積:指車體底塗之總面積,其計算應採左列公式之一:2x鋼板淨重(㎏)(一)底塗面積(㎡)=─────────────────────鋼板原始厚度(m)x鋼板密度(㎏/m3)電著塗料乾膜淨重(㎏)(二)底塗面積(㎡)=─────────────────────電著塗料乾膜平均厚度x電著塗料乾膜密度(m)(㎏/m3)(三)電腦輔助設計系統設計之鈑金鋼板面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計算方法。
五、揮發性有機物:指含碳之化合物或其混合物於儲運、混合、攪拌、清洗、塗裝、烘烤及各種作業過程排放出者,但不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金屬碳化物或碳酸鹽、碳酸銨、甲烷及氟氯碳化物。
六、後處理單元:指揮發性有機物或其混合物之回收單元及以吸收、吸附或焚化等方式去除揮發性有機物之單元。
七、乾燥室:指加熱、烘烤使車體表面塗料產生聚合、乾燥或固化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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