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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汽車進口者及製造者已完成核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核章並通知交通監理機關:一、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
二、經實車查核判定其申請驗證核章相關資料與實車不符。
三、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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