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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汽車製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驗證核章:一、申請表。
二、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應檢具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免予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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