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一、特優獎:一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公開表揚。二、優等獎:至多四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公開表揚。三、優良獎:至多五名,頒給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及公開表揚。前項各獎勵項目經評審結果無適當獎勵對象,該獎勵項目得從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