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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受獎勵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獎勵資格,並追繳其獎勵金:一、受獎勵產品在碳標籤或減碳標籤有效期限內,發現該產品碳足跡有增加逾百分之三。
二、依第四條提出之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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