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每一國產汽車申領牌照時,應檢具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登記檢驗,經檢驗合格後予以發照;每一進口汽車申領牌照時,應檢具上開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章後,始得由公路監理機關依規定登記檢驗,經檢驗合格後予以發照。
中央主管機關於驗證時,得視需要進行逐車檢視。
特殊用途車輛之認定及驗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
專業檢驗機構或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前二項檢驗時,應審驗該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