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之專用名詞及符號意義如左:一、N.S.P.型旋窯:指懸浮式預熱機最後一級旋風器旁,加裝一組二次燃燒系統,利用來自旋窯本身或冷卻後之熱空氣,將已經預熱之生料,藉二次加熱增加熱交換作用,使飼料達到接近燒成狀態後送入旋窯,以節省熟料燒成時間或增加熟料產量之一種預熱系統旋窯。
二、S.P.型旋窯:指生料利用旋窯排放之高溫熱氣流,在行進過程中以懸浮型態,經多級旋風筒所組成之預熱裝置,與熱氣流進行較長時間之直接熱交換作用,使生料在飼入旋窯前已能充分預熱之一種預熱系統旋窯。
三、C:經校正或不需校正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mg/Nm3。
四、Cs:依照測定方法測得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mg/Nm3。
五、Nm3: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體積。
六、Os: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實測值,單位為%。
七、On: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參考基準值,單位為%。
八、PPm:百萬分之一。
九、Q:經校正或不需校正之排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Nm3/min)。
十、Qs:依照測定方法測得之排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Nm3/min)。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