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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生煤:指凡未經煉製且固定碳與揮發分含量之比為四以下之煤炭。
二、燃料:指供固定污染源使用之生煤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作為提供能源用途之物質。
三、輔助燃料:指固體或液體之廢棄物直接使用或以廢棄物為原料製造之固體燃料,其廢棄物直接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規定所公告、核准或廠內自行再利用,可混燒輔助提供能源之用者。
四、廢棄物再利用燃料:包括以廢棄物再利用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指固體或液體之廢棄物直接使用或以廢棄物為原料製造之固體燃料,其廢棄物直接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規定所公告、核准或廠內自行再利用,可作為提供能源或混燒輔助提供能源之用者。
五、燃料用油:指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或以動(植)物油、廢食用油、廢棄物或其他依環境保護法規回收再利用,經加工處理所產生之油品,並作為提供能源之用者。
六、石油焦:指石油煉製中所產生之重質油料經結焦後鍛燒或未鍛燒之產品。
七、初級固體生質燃料:指農林植物、木材及其殘留物未經化學處理、膠合或表面塗裝程序作為燃料使用者,且非屬廢棄物再利用燃料者。
八、高位發熱量:又稱總發熱量,指定量之固體或液體燃料,置於恆容氣室中加以燃燒,燃料中水分在燃燒時維持液態狀態,其產生之熱量。
九、低位發熱量:又稱淨發熱量,指定量之固體或液體燃料,置於一大氣壓之定壓下燃燒,燃料燃燒生成之水分均維持在蒸氣狀態,其產生之熱量。
計算方式為高位發熱量扣除燃燒時水分生成蒸氣狀態時熱量之熱值。
十、乾基:指以無水狀態之試樣為基準,表示其分析之結果。
十一、風乾基:指以風乾後之試樣為基準,表示其分析之結果。
十二、濕基:指以未經風乾含有總水分狀態之原始試樣為基準,表示其分析之結果。
十三、混燒:指任一固定污染源燃燒廢棄物再利用燃料,或同時燃燒二種以上燃料,且其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為廢棄物再利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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