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三條試車計畫內容涉及工商機密者,公私場所得於申請試車前,檢具符合下列要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資訊保密: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資訊保密申請,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核定應予公開:一、對公益有必要。二、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