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得於前條試車計畫公開後三日內,送專家學者於七日內完成試車計畫書面審查,並於審查完畢後三日內,將專家學者審查意見提供公私場所,同時通知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公私場所應於收到前項審查意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專家學者意見之詳實說明文件,併同前條利害關係人或公益團體意見之回應說明,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審查之參考。